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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刑更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周建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建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988号罪犯周建庆,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饶中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建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盗窃罪,与撤销假释后剩余刑期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周建庆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0年12月13日,以(2010)赣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3日,经本院(2015)景刑执字第234号裁定减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庆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5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周建庆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周建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其因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综合其犯罪性质、服刑表现等,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法律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曹谨超审判员  舒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