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特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市XXXX医院分院、张某某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王1,王2,上海市XXXX医院分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特170号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1941年8月28日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申请人:王1,女,汉族,1966年6月13日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申请人:王2,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申请人:上海市XXXX医院分院(上海市XXXX医院),地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丰某某,院长。代理人:毛某某,员工。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7年5月18日经上海市虹口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1、医方上海市XXXX医院分院(上海市XXXX医院)于2017年6月29日、12月28日前分两笔支付患者张某某、王1、王2经济补偿款200000元、270760元、共计人民币470760元(肆拾柒万零柒佰陆拾元整),汇入张某某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2、该医患争议终结,双方就此事件不再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提出任何要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某某、王1、王2与上海市XXXX医院分院(上海市XXXX医院)于2017年5月1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