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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智化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智化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70号罪犯苏智化,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原晋江市磁灶镇人民政府计生协会副秘书长,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93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6600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7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苏智化于2010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1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96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智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积分2400分。获得4次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智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智化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