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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翟丁伟、吴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丁伟,吴玉红,安大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丁伟,女,汉族,1990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玉红,女,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安大龙,男,汉族,1983年8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上诉人翟丁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5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翟丁伟上诉称:一审裁定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二被告的户籍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其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原审法院辖区,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但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或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