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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薄立国、杜桂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薄立国,杜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6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薄立国。委托代理人:沈玉潮,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杜桂杰。委托代理人:沈玉潮,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薄立国、杜桂杰因诉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补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行终4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薄立国、杜桂杰申请再审称:(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唐山市中心城区二环路工程项目(开平段)地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二环指挥部)是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派出机构,其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下,以自己的名义与薄立国、杜桂杰签订《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薄立国、杜桂杰对此不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以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为被告。(二)二环指挥部未起诉过薄立国、杜桂杰任何案件,不存在排除妨碍纠纷。即使存在纠纷,也应作为行政案件处理,且二环指挥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争议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签订于2015年1月17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薄立国、杜桂杰起诉请求确认其与二环指挥部办公室签订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无效并恢复房屋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之规定,本案所涉《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是二环指挥部办公室与薄立国、杜桂杰于2015年因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而签订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以薄立国、杜桂杰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薄立国、杜桂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张淑芳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