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7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兵与王涛、李海滨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王涛,李海滨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803号原告王兵,女,蒙古族,1969年8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余钦杰,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女,蒙古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海滨,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展、朱妍如,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兵诉被告王涛、李海滨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兵及委托代理人余钦杰,被告王涛、李海滨委托代理人高展、朱妍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案诉争房产原是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是二建公司家属,原告及家人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二建公司将该房产出售给公司内部职工时,原告出资购买了该套房产。在办理房产证时,因原告享受过房改房政策,无法办理到��告名下。原告曾和马秀力协商让办理到马秀力名下,后因马秀力也享受过房改房政策而无法办理。原告的父亲知道原告在找人协助办理房产证的情况后,劝原告说被告王涛是其亲妹妹,如果办到王涛名下,亲妹妹不会侵吞姐姐的财产,以后原告在处置该房产时不会有任何问题。原告听从了父亲的劝告将房产证办到了被告妹妹和妹夫王涛、李海滨的名下。原告因出售该房屋需要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谁知被告竟然说房产证办的被告的名下就是被告的房产了,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原告找被告理论,被告欺负原告单身一人,还将原告打了一顿,原告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位于金水区××院××楼××号的房产实际为原告所有,两被告将该套房产过户给原告;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二被告答辩称:一、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件受理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而、涉诉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告,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也系被告,实际占有使用居住人员也系被告,根据无权公示公信原则、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涉诉房屋性质系“房改房”,原告在诉状中称其已参加过房改,享受过优惠政策,根据法律规定其已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应驳回起诉。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情况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金行初字第120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查明:本案所涉房屋位于郑州市××区××院××楼××号,原系二建公司公房,分配给该单位职工腾超居住。腾超有腾艳萍、腾少华、腾少春三个子女。在该房屋办理房改手续前,腾超及其配偶已经死亡。该公司了解到腾艳萍、腾少华均已参加过房改,其二人均同意将该房办理在其亡弟的配偶王兵名下,考虑到该房屋一直由王兵居住并缴纳水电及卫生费,公司同意办理在王兵名下。因王兵要求办在其妹妹妹夫即第三人名下,该公司即为第三人申报房改手续。2013年9月26日二建公司向被告申请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在第三人王涛、李海滨名下。2013年12月27日被告将该房屋,以房改售房的登记类别转移登记在该二人名下。另查明,腾艳萍、腾少华就该房屋所有权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27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腾艳萍、腾少华的起诉”。后腾艳萍、腾少华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豫01民终1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系房改售房,原所有权人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此,原告与二被告的纠纷系由房改房购买产生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综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退回原告王兵222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0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人民陪审员 吴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梓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