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823号原告:王某1,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俐,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自身原因,原告王某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纪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