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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苏海峰与被告田波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海峰,田波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3019号 原告:苏海峰,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西路,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海,郯城超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波,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乡埝东村,居民。 原告苏海峰与被告田波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苏海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海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海峰负担。 审判员  郑海港 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勤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