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执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建西与盛金友、王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西,盛金友,王延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西,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盛金友,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延芬,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刘建西与盛金友、王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盛金友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盛金友的回迁房屋。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暂不要求王延芬承担给付责任,也不要求处分被执行人盛金友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