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姜文钢、赵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钢,赵中华,王业芳,赵宝森,付聿梅,高希臣,章丘盛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姜文钢,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赵中华,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章丘市。被执行人王业芳,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章丘市。被执行人赵宝森,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章丘市。被执行人付聿梅,女,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章丘市。被执行人高希臣,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章丘盛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珠怡和家园南沿街商铺B段。被执行人呙涛,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章丘市。本院在执行姜文钢与赵中华、王业芳、赵宝森、付聿梅、高希臣、章丘盛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维红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绍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