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申请执行倪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查封、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02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倪某某,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本院(2017)豫1725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倪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借款24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25元、执行费3515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倪某某名下有车号为豫Q•NQ062号大众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倪某某名下有车号为豫Q•NQ062号大众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