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国林与胡启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林,胡启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919号原告:李国林,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胡启特,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林与被告胡启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林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李国林负担。审判员 陈立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小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