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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国林与胡启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林,胡启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919号原告:李国林,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胡启特,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林与被告胡启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林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李国林负担。审判员  陈立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小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