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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新生与蒋露芳、楚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生,蒋露芳,楚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496号原告:赵新生,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二仲,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露芳,女,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楚成伟,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赵新生与被告蒋露芳、楚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情形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娅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