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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青岛城阳方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城阳方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方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市政建设管理处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26479928-2。法定代表人曲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600号,组织机构代码42772023-4。法定代表人于崇岗,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方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6)第4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6)第41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国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