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河口区六合信义建筑机具租赁站与山东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口区六合信义建筑机具租赁站,山东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835号原告:河口区六合信义建筑机具租赁站,住东营市河口区。经营者:盖某信,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岩,东营河口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山东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毕某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涛,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口区六合信义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山东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河口区六合信义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口区六合信义建筑机具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口区六合信义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原告河口区六合信义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玉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