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4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继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43147083X4。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2年8月9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6)云0124民督27号支付令申请执行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赵某某应当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574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1元、执行费212元,合计210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某某经“三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登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