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园菊与王佳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园菊,王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90号申请执行人孙园菊,女,汉族,1967年5月29日生,湖北省郧西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22623196705295123户籍登记地湖北省郧西县羊尾镇付家沟村*组,现住白河县城关镇河街社区。被执行人王佳君,女,汉族,1969年12月19日生,陕西省白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6912190023住白河县城关镇书院北路广电局家属楼,原白河农商银行职工。孙园菊与王佳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园菊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929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佳君给付执行款16175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佳君在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标额为30000元的股权,为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对上述股权予以冻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佳君在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0000元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治衡审判员 吴侦顺审判员 李正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志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