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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峰与李金花、杨保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峰,李金花,杨保申,杨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2563号原告:马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花。被告:杨保申。被告:杨岩。原告马峰与被告李金花、杨保申、杨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马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峰负担。审 判 长  朱新年审 判 员  李山民人民陪审员  吴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