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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超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超镜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77号罪犯杨超镜,英文名:YONGCHOWCHING,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马来西亚国籍,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改判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其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超镜于2011年11月1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4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超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5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积分4480分。获得8次表扬。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超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超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