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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邓彬与金先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彬,金先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邓彬,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金先礼,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邓彬与金先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先礼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完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存款,无房屋和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1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