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与被告中江民仁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中江民仁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277号原告:张建。委托代理人:钟诚,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江民仁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发明。委托代理人:余孟,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祥。原告张建与被告中江民仁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江民仁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计575.00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审判员 张代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