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与陈琛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琛,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与陈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03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只履行了部分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7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佳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