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执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蒲晓佳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晓佳,盛世新华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345号申请执行人:蒲晓佳,女,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宾水西道2号。被执行人:盛世新华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F座301。法定代表人:曹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蒲晓佳与盛世新华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仲裁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盛世新华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鑫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