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范红娟与被告西安暖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红娟,西安暖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6534号原告:范红娟,女。被告:西安暖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号祯祥宝库*号商业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322373651M。法定代表人:李艳军。原告范红娟与被告西安暖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红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暖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6833.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系木门买卖关系,截至2016年6月28日,被告拖欠其货款46833.7元。经多次讨要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被告西安暖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木门买卖关系,2016年8月2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木门货款75933.7元。2016年9月11日至2017年3月18日期间,被告共分三笔支付原告货款2.91万元,尚欠原告货款46833.7元未付。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形成诉讼。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能。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加盖被告公章的《对账单》显示,原、被告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833.7元未付。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支付其货款46833.7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暖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范红娟货款4683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原告范红娟已预交),由被告西安暖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范红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汶 辉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仲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