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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龚运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运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581号罪犯龚运光,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化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3)岳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运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龚运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至2017年3月底止,累计考核分3065分。该犯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龚运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龚运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运光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