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宜萍与英景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宜萍,英景祥,蓬江区仲腾信息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212号原告:李宜萍,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台中县,委托代理人:刘杨,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景祥,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第三人:蓬江区仲腾信息部,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聚德街18幢首层22-23A-D轴之一。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宜萍与被告英景祥,第三人蓬江区仲腾信息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宜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宜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宜萍负担。审判长 李常明审判员 杨丽燕审判员 张华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绮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