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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万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海涞蔬菜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万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海涞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870号原告:罗万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罗万才,男,193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海涞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三教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朱志勇,职务主任。原告罗万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海涞蔬菜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罗万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万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