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终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邢力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力,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6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邢力,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0号。法定代表人柳文利,所长。委托代理人张洪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法制处干部。委托代理人李云成,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干部。上诉人邢力因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以下简称月坛派出所)所作户籍迁移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7)京0102行初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诉户籍迁移行为发生在2005年,邢力于2017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缺乏正当理由。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邢力的起诉。邢力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月坛派出所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案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故请求依法审理本案,判令被上诉人月坛派出所承担侵权责任并道歉。月坛派出所未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本案被诉的户籍迁移行为发生在2005年12月29日,邢力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为2017年1月11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被诉户籍迁移行为发生在2005年1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知,上诉人邢力于2017年1月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已明显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未提出正当理由。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邢力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邢力所提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被上诉人所作户籍迁移行为违法,对于邢力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新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本案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故本院对其新提的上诉请求,不予审理。综上,邢力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丹审 判 员 严 勇代理审判员 励小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志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