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8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立梅与武凯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梅,武凯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235号原告王立梅,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武凯强,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梅与被告武凯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立梅负担。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