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朝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李朝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2029号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21号5幢2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298103231。法定代表人:李朝伟,系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万林,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朝林,男,198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朝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官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邹利梅书 记 员 向 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