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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7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玉君与沈阳恒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启源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君,沈阳恒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启源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7474号原告武玉君,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崔博,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恒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63号(501-512).法定代表人:徐国滨。被告辽宁启源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经街62号301-303.法定代表人:董语辞。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君诉被告沈阳恒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启源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武玉君承担。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