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8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艺华与蔡来福、黄坤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艺华,蔡来福,黄坤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1289号原告:李艺华,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蔡来福,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黄坤珊,女,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李艺华与被告蔡来福、黄坤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伟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艺华与被告蔡来福、黄坤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共同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限30日。李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800元。2017年4月1日,李艺华重新确认诉讼请求,即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蔡来福因生意需要向其借款10,000元,于2015年2月14日出具一张借条。黄坤珊是蔡来福的妻子,应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其多次向蔡来福催讨无果,因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蔡来福、黄坤珊辩称:已向李艺华偿还借款4,800元,尚欠本金5,2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艺华与蔡来福是同学关系。2015年2月14日,蔡来福向李艺华借款1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200元,借款期限1年。后蔡来福未能按时清偿借款,其于2017年1月10日就上述借款重新向李艺华出具一张借条,确认2015年2月14日向李艺华借到10,000元。蔡来福与黄坤珊是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借条二份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蔡来福向李艺华借到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讼争的借款发生在蔡来福与黄坤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黄坤珊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李艺华请求蔡来福、黄坤珊共同偿还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自愿放弃利息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以准许。蔡来福、黄坤珊主张已偿还借款本金4,800元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来福、黄坤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艺华偿还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蔡来福、黄坤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巧玲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