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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荣成市祥云木业有限公司与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祥云木业有限公司,江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174号原告:荣成市祥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凭海路。法定代表人:王道卫,经理。被告:江涛,男,汉族。原告荣成市祥云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祥云木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