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田成芬与梅艳红、肖啟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成芬,梅艳红,肖啟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原书用纸院长 庭长 合议庭刘友芬郭馨白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736号原告:田成芬,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梅艳红,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被告:肖啟立,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成芬与被告梅艳红、肖啟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成芬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成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成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成芬负担。审判长刘友芬人民陪审员郭馨人民陪审员白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汤西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