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红超申请执行河南平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超,河南平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吕红超,男,汉族,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宁陵县。被执行人河南平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产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松,董事长。吕红超申请执行河南平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3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平原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吕红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4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