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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力与弘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弘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力,弘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弘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78号申请执行人李力,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弘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号1栋1单元11层1号。法定代表人胡哲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弘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3单元6层601号。法定代表人胡企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85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李力申请执行弘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弘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91887元、经济补偿金33280元,共计1251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91887元、经济补偿金33280元,共计125167元。二、终结(2016)川0191民初8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梦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