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谢达伦与吴庭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达伦,吴庭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3989号原告:谢达伦,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吴庭君,男,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达伦诉被告吴庭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达伦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达伦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1元,减半收取475.50元,由原告谢达伦负担。审判员 陈佩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