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贝尔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XXX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424民初161号 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依枫,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磊,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X有限公司。注册号:XXX。 地址:咸阳市乾县马连镇大合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XXX有限公司。 注册号:XXXX。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180号财富中心C座8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贝尔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依枫、石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陕西贝尔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2月27日,原告与二被告分三次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该三份合同均约定: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10万、10万和40万,借款期限均为1年,月利率均为2%,还款方式均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陕西贝尔担保有限公司为该三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9月15日,原告与二被告分十四次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该十四份合同均约定: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4万、3万、10万、5万(借期半年)、1万、1万、2万(借期半年)、3万(借期半年)、3万、2万、5万、2万(借期半年)、3万(借期半年)和5万(借期半年),月利率均为2%,还款方式均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陕西贝尔担保有限公司为该十四笔借款提供一般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均依约放款,但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款。2015年3月20日和2015年4月16日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再次向原告借款5400元和3000元。截止2016年9月30日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535039元。因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且被告陕西贝尔担保有限公司亦未承担相应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98400元、利息436639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及2016年9月3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被告陕西贝尔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向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时,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辩称:我公司借原告款项的具体金额我现在不清楚,我需要会公司查账。我公司从现在开始积极和原告联系,并积极协商,力促达成一定的协议。 原告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 1、借款担保合同及收款收据各三份,拟证明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10万、10万和40万,借款期限均为1年,月利率均为2%,还款方式均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陕西贝尔担保有限公司为该三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均依约履行放款义务。 2借款担保合同、聘请函及收款收据各十四份,拟证明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4万、3万、10万、5万(借期半年)、1万、1万、2万(借期半年)、3万(借期半年)、3万、2万、5万、2万(借期半年)、3万(借期半年)和5万(借期半年),月利率均为2%,还款方式均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陕西贝尔担保有限公司为该十四笔借款提供一般保证担保。 3、收款收据二份,拟证明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16日再次向原告借款5400元和3000元。 4、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份,拟证明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借款事实,对借款本金109万元及利息23.98万元无异议,并承诺还款,并约定从2015年12月31日起以109万元本金计算利息。 5、承诺书二份,拟证明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借款事实,并承诺还款期限,但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贝尔担保有限公司未向法庭出示任何证据。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中聘请函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议处;除原告出具的聘请函外的其他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均予以认定。 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宋萱丽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2月27日,原告委托张继洁(宋萱丽的朋友)与二被告分三次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该三份合同均约定: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10万、10万和40万,借款期限均为1年,月利率均为2%,还款方式均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陕西贝尔担保有限公司为该三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后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再次通过宋萱丽向原告借款,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9月15日,原告又委托张继洁、宋萱丽与二被告分十四次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该十四份合同均约定: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4万、3万、10万、5万(借期半年)、1万、1万、2万(借期半年)、3万(借期半年)、3万、2万、5万、2万(借期半年)、3万(借期半年)和5万(借期半年),月利率均为1%,还款方式均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陕西贝尔担保有限公司为该十四笔借款提供一般保证担保。上述十七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均于合同签订当日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均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款收据。2015年3月20日和2015年4月16日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再次向原告借款5400元和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款收据。2015年2月26日和5月14日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还款时间及还款方式。2016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就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了确认,并就还款时间及还款方式和逾期还款的后果进行了约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贝尔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时,张继洁、宋萱丽代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某均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了借款给付义务,并且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均向原告张某某出具了借款收款收据,以表示其公司收到了原告张某某的放款。故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原告款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依据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及收款收据)向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索要借款,于法有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贝尔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X借款本金109万元及利息(利率及计息时间详见附表)。 二、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X借款本金84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8610元,由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影风 审 判 员 郑 琳 人民陪审员 李 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翠翠 附本案利率、计息时间表: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借款利率、计息时间表 项目 序号 计息本金 月利率 起息时间 利息终止时间 1 10万 2% 2013年10月18日 还款之日 2 10万 2% 2013年10月30日 还款之日 3 40万 2% 2013年12月27日 还款之日 4 4万 1% 2014年4月23日 还款之日 5 3万 1% 2014年5月18日 还款之日 6 10万 1% 2014年5月23日 还款之日 7 5万 1% 2014年6月4日 还款之日 8 1万 1% 2014年7月2日 还款之日 9 1万 1% 2014年7月18日 还款之日 10 2万 1% 2014年7月23日 还款至日 11 3万 1% 2014年8月4日 还款之日 12 3万 1% 2014年8月4日 还款之日 13 2万 1% 2014年8月8日 还款之日 14 5万 1% 2014年8月18日 还款之日 15 2万 1% 2014年8月22日 还款之日 16 3万 1% 2014年9月15日 还款之日 17 5万 1% 2014年9月15日 还款之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