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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余陈琳、王江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陈琳,王江鲁,张晨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55号申请执行人:余陈琳,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生,福建省政和县人,住政和县。被执行人:王江鲁,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张晨晖,女,汉族,1978年1月31日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执行余陈琳与王江鲁、张晨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江鲁、张晨晖在银行无存款,且被执行人张晨晖的工资收入,从5月份起每月提取1840.00元用于偿还债务,被执行人王江鲁名下的闽A×××××非营运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但该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诉申请执行人。因未发现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缪锦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