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霍佳梅与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容卫生管理处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桂梅,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容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霍桂梅。被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容卫生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风华社区兴农街**号。申请执行人霍桂梅与被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容卫生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7)辽1102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容卫生管理处自动履行(2016)辽1102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11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