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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郭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448号申请人王某,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申请人郭某,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王某与郭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623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知道被执行人无力承担,故放弃执行标的,特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张金勇审判员  彭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