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郭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448号申请人王某,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申请人郭某,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王某与郭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623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知道被执行人无力承担,故放弃执行标的,特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张金勇审判员 彭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