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更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沈建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刑更110号罪犯沈建,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昌黎县人。现在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第8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高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书,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5月22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5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沈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将罪犯沈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霞审判员 张永平审判员 周继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