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洁心与于雷、刘宝林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洁心,于雷,刘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洁心,女,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于雷,男,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宝林,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洁心与被执行人于雷、刘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