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岩申请张云亮、哈尔滨市飞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岩,张云亮,哈尔滨市飞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孙岩,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云亮,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飞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42栋。法定代表人张长宏,经理。本院在执行孙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云亮、哈尔滨市飞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云亮已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岩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8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