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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钱友兰与海安红双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友兰,海安红双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861号原告:钱友兰,女,1968年8月27日生,住海安县。被告:海安红双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原海安镇长江西路288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海荣,海安红双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友兰与被告海安红双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友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友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孙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