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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单锦龙、贾小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锦龙,贾小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325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616,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钱,公司员工。被告:单锦龙,男,193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贾小玉,女,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东台市,现住无锡市崇安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单锦龙、贾小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单锦龙的起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