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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XX肖、李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肖,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XX肖,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李福,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福存款117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 建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