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1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皓宇橡胶有限公司,李广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154号之二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18层。法定代表人:尹鹏,董事长。被告: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法定代表人:延延军,总经理。被告:山东皓宇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法定代表人:朱云成,总经理。被告:李广均,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营市广饶县。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皓宇橡胶有限公司、李广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计9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国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