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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委赔监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保柱错误执行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委赔监32号徐保柱、李文书:你们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冀02委赔19号国家赔偿决定,以该决定错误应予撤销、以房抵债协议是被执行人员强迫所签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请求为:1、判令(2001)丰民初字1629号案以房抵债协议无效;2、申请撤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润区法院)(2016)冀0208法赔2号不予赔偿决定书;3、申请本院责令徐保军返还房产及0.598亩宅院,并决定赔偿你们房屋年久失修坍塌复建费10万元;4、申请丰润区法院赔偿你们及家人14年房屋租住费30.24万元;5、申请丰润区法院赔偿精神抚慰金14万元,交通费、误工费14万元。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丰润区法院对徐保军诉徐保柱民间借贷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2001)丰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徐保军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03年4月21日,徐保柱与徐保军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约定:“甲方徐保柱自愿用其所有的坐落于郑庄子村的平房三间(门牌号266号)抵顶给乙方徐保军用于偿还乙方诉甲方2001年丰民初字第1629号民间借贷案的款项共计11977.27元(壹万壹仟玖佰柒拾柒元贰角柒分整);甲方给乙方此案诉讼费1080元。乙方徐保军在收到此房后撤回对甲方徐保柱的执行申请,不再追究此案。”同年4月23日,徐保军向丰润区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同日该院作出(2001)丰执中字第16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丰润区法院在本案中不存在违法执行的情形。你们所称还款协议是被执行人员逼迫下所签的主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6)冀02委赔19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结果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