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更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邓忠皇抢劫罪、抢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忠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705号罪犯邓忠皇,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江刑初字第0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忠皇犯抢劫罪、抢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未退赃款。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19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扬刑终字第00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3日交付执行。2015年5月22日,本院曾以(2015)通中刑执字第09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邓忠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邓忠皇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忠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邓忠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忠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顾春晖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烨 来源:百度搜索“”